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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06.10.18 20:36/Innolife.com】
電影演員李準基以侵害肖像權向廣告商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。 李準基還表示『廣告的擅自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,屬於非法行為』,『因此要賠償原告損失。』同時李準基自演出了《王的男人》之後,原告廣告演出費可達2億韓圓等各種情況考慮下,被告最少必須賠償1億韓圓的金額。』 之前李準基無名時期的2004年9月簽訂了從cowin system那裏得到的演出費為500萬韓圓,並從同年10月到第二年3月演出廣告的專屬合約。 18日根據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表示原告因「廣告使用到期後還擅自使用,要求MP3製作公司cowin system賠償損失」提出了訴訟。李準基在訴訟狀裡說到「廣告合約是到3月為止,但沒有獲得原告的准許也沒有追加演出費一直擅自使用到5月份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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